基于租赁房屋权利瑕疵的合同解除权。租赁房屋的权利瑕疵,也可以分为两种情形:其一是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比如出擅自出租了他人所有的房屋,或第三人就租赁房屋的所有权提出了异议等;其二是租赁房屋被***或者行政***依法查封的。在出现上述情形时,承有权依法解除租赁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建设的房屋不可等同于权利瑕疵的房屋,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的房屋,该房屋的租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
【律师提醒】
本案的案由属于商品房买卖***之诉,并不是环境污染侵权之诉,不须讨论环境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开发商认为其不是噪声污染的加害者的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作为开发商,在进行住宅开发时应当根据小区的位置事先考虑噪声影响,并提出相应的设计要求,这是其作为卖方的义务。当然,本案中如果开发商事后能够与立交桥的主管单位协商,通过加设隔音设施降低交通噪声,使小区住宅内的噪声降低到不影响居住的范围,则也就可能不会退房了。
一般可以从以下情形考虑是否构成“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情况,一是看房屋质量问题是否能够通过修复解决,如果通过修复能够解决,一般应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并可要求赔偿损失;确实无法修复再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二是看经修复后是否仍然存在威胁购房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因素,如果该房屋经修复后仍然不能保证购房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购房人就可以理直气壮地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三是看经多次维修后房屋是否仍然存在严重质量缺陷而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并严重干扰和影响了购房人的生活。如果是,则可提出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