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复式账:
1.注册资金在20万元以上的。
2.销售***应税劳务的***人或营业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4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生产的******人月销售额在60000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人月销售额在80000元以上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置简易账:
1.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2.销售***应税劳务的***人或营业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000元至40000元;从事货物生产的******人月销售额在30000元至60000元;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人月销售额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
达不到上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县以上税务***批准,可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个体工商户注册
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剑川县行政区域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款: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第八条款: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申请注册登记。
(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办理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册办理流程
(一)申请
受理地址:各辖区内剑川县市场监督***的市场监督管理所。
接收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收件凭证: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受理窗口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凭证。
(二)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准予受理,不能当场予以登记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不在受理范围或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核
经审核,符合许可条件的,当场作出予以登记决定;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四)许可决定及送达方式
根据审核结果,登记***制定相应证书(《营业执照》、不予登记通知书),当场审核的,直接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不予登记通知书;未能当场审核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决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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