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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铭信2022/4/17 3:53:0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12无偿借用车辆发生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1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事故责任造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14交通事故责任人***,其遗产继承人不放弃继承的作被告,但只有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遗产可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被告。

15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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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金依照收入水平

  ***赔偿金的计算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如果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所在***准的,***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横过道路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时,还应考虑以下两个问题:

  第1一、行人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特殊原则的使用仅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情形,即行人在没有交通信号的路面上横过道路与机动车发生事故的情形,并非适用于所有行人与机动车发生的事故。《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第二、客观对待不同交通参与者的交通特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着重保护行人和非机动车等交通环境中的弱者,同样也强调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在分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时,不但要立足于******,还要客观、具体地分析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特性。机动车相对行人来说,速度快,但操作不灵活,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如遇险情,控制能力低。行人则速度慢,但行动灵活,控制能力强。行人在横过道路时,其观察交通环境的能力强于机动车在运行中观察行人动态的能力,在认定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时,不能一味强调***条文而忽视机动车和行人的交通特性。既不能要求机动车象行人那样灵活控制,也不能要求行人象机动车那样行动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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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路权原则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1) 路权路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的规定在道路的一定空间范围和时间内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路权包括通行权与***权,“路权”规定充分体现了公民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交通***中的重要原则之一,也是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在事故责任认定工作中,必须根据不同的道路条件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路权;

  通行权的确定:通行权是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的规定,在道路某一空间范围内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交通参与者在自己通行的区域内享有通行权利的同时,不得***其他享有通行权者的权利;

  ***权的确定:***权是指交通参与者根据交通***所享有的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权建立在通行权的基础之上;

  有通行权的交通参与者在实现自己的通行权利时可能会遇到时间顺序方面的障碍,这就涉及到谁有优先使用道路进行交通活动的权利;有***权的交通参与者在规定范围内允许优先通行,而其他交通参与者,应保证有***权者的权利得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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