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与适用
何谓无过错责任原则,理论上向有争议。我们认为,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根据***规定,在某些侵权行为中,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归责原则。此概念包含了以下几点内容:(1)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个别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在特定领域为弥补过错责任原则不足而设定的原则,因此必须严格限制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2)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必须是***明文规定。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侵权行为,而无过错责任原则只适用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在现实中数量大,类型化程度高,故***可将之要件化,而特殊侵权行为数量少、类型化程度低,不适合将其要件化。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有***明确规定。(3)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要求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在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时,人民***不应该考虑、也不能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因为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无论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4)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考虑行为人的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制度价值在于弥补受害人损失,尽管无须考虑行为人过错,但应当考虑受害人过错。在很多情况下,受害人过错往往可以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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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彬律师,现任山东铭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区***援助律师团成员,兰山区***局、兰山区***局值班律师,多家媒体及网站的***顾问及***问题调解***,是鲁南地区首位获得百度认证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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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适用无过错责任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适用条件的严格性。让一个没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毕竟与人们基本道德观念不符,但特殊行业、特定活动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又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故***在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对其适用作出了严格限制。如果片面扩大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使用范围,势必与***的基本价值发生冲突,造成更大的不公平;
2、赔偿额度的限制。侵权行为法确立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理论基础在于分配正义,着眼于对受害人所受损害的补偿。但是,这种补偿不应当与过错责任原则下的完全补偿相同,否则,将弱化侵权行为法的教育功能,与***公平理念发生冲突。同时,如果要求行为人完全赔偿,必将使之不堪重负,从而影响现代工业的发展;
3、免责事由的法定性。对于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行为人免责事由具有法定性。首先,在受害人故意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责。受害人故意说明受害人希望、追求、放任损害结果发生,因而理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对于受害人重大过失与一般过失,我们认为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轻责任的理由,而不能成为行为人免责的理由,否则就混淆了与过错责任原则的界限。对于受害人轻微过失,不应当成为行为人减责或者免责的理由。其次,因第三人过错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由行为人与第三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行为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后,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不能免责。正是基于无过错责任的制度价值,我们认为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都不能成为免责事由。如果将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将损害该原则存在的意义,不利于保护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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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立法完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身***、财产损失的,由***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应该承认,《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原则的确定,符合各国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但是,因为该条本身的缺陷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缺乏,使该规定在实践中遇到了一定障碍,应当予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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