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0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0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连带债务的另一法律构成是其发生的原因。连带债务的发生原因有两种原因:一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二是当事人的约定。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债务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民法通则》第35条第 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组织对外所负的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履行。
(2)合伙型联营。企业之间,企业和事业单位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成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型联合经营组织,进行共同经营。这种合伙型联营同个人合伙一样,进行联合经营的法人组织对联合经营的债务负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于法定事项的出现,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债务:甲、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乙、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丙、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丁、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共同侵权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必须首先具备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其中,一方面共同侵权行为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一方面,各行为人主观上需有共同的过错,这是共同侵权的成立要件,而共同侵权是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成立的必要前提。因此,没有行为人主观共同过错就没有没有共同侵权的成立,也就没有共同侵权行为人连带债务的成立。
(5)保证中的连带责任。保证的方式有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提升企业形象
作为现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形式和载体--企业,必须在经营活动中以自身的文化形象、发展方向、经营业绩、发明创造等赢得一席之地。企业是否守法经营、是否有法律援助、是否看重风险规避和问题预防,本身就是企业身份和形象的重要表现之一。在经营活动中或企业有权益纠纷时,有企业的法律顾问出现,在预防和减少损失的同时,本身也可帮助企业赢得更高的身份和声誉,让客户或经营伙伴在放心的同时,产生敬畏、敬佩的心理。事实上,一种普遍现象是,在了解、观察一家企业的时候,是否有常年法律顾问,是必须了解、非常重要的一个常规内容。现实社会中,一家企业如果没有自身的法律顾问,在别的企业甚至是常人眼中,其地位和形象都是不高的。因为别的企业很难相信,连法律顾问都没有的企业具有强大的实力和按法律框架经营。因此,缺少法律顾问的企业,往往难以提升自身形象,丢失很多的经营机会和效益。
企业聘请法律顾问,一方面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规范化,另一方面可以大大地提升企业的形象,因为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常年法律顾问,本身就是一种企业形象的宣传,可以表明企业的法律意识和企业的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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