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建设项目(企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哪些建设项目(企业)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由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
这句话说明了建设项目环评的对象是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这也是制定分类管理名录的初衷。所以,如果某个具体建设项目环评类别难以判断时,可以回到这个出发点来考虑:按常理,对环境没什么影响的,能免则免;反之,该严则严。
目前现行有效的文件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令 第44号)、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 号)。
什么时候要取得环评文件批复?
什么时候要取得环评文件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概算。
综上,虽然只需在项目开工前取得环评文件批复,但由于环评文件性较强、编制时间较长,且需要在初步设计时落实环保***,建议Z晚应在项目启动初步设计时,同步开展环评工作。
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如何看待环评工作中的环境监测的总量控制?
在近的环评工作中,发现了许多类似的环境评估。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量写得异常低,甚至产生的量远远低于相应的排放限值,处理后的量甚至低于方法检测限值。这种环境评价和写出来完成审批的很像,导致验收的时候没有达到批复给的总量,远远超出。有的总量只够企业生产10天左右,达不到环评提供的检测限以下的浓度,甚至无***浓度也远高于此。人士表示,应***核实建设项目的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和污染控制设施是否发生了变化,导致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总量大幅增加。如果项目发生变化,应进行整改,确保环境污染控制设施和措施满足环评和审批要求。经核实无变化的,应将同类型行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报原环评审批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处理。根据《验收暂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点: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批准决定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予出具验收意见。目前企业在验收过程中遇到***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与环境影响报告书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不一致的情况。
根据相关的规定,发证环评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和发证技术规范》规定的行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排污单位的允许排放量。本办法实施前,已依法分解实施纳入本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污染物允许排放量核算办法、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严格确定允许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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