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初,上海居民自行修建房屋产生的破砖泥屑等须要自行清除。1907年,工程局颁发的路政新章中,专条规定:“人家修理屋面及墙,将瓦砾倾倒路上,应知照房主即行挑去。”解放后,上海居民自行翻修房屋产生的少量建筑垃圾,一般都倒入附近的垃圾容器,与生活垃圾一并清除。建设、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自行负责清除处置,凡无能力自行清除的,可堆置既不妨碍交通,又便于车辆出入之处,委托环卫部门清除。因为需交付垃圾清运费,所以称为“代运垃圾”。自此,开始了居民端建筑垃圾的“代运”征程。
尽管从1982年开始,上海市的部分地区开始针对临时堆放点进行整治和管理。如黄浦区提出在浦西实行“晚出夜清”,让产生少量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居民在晚6点后进行集中倾倒并由环卫部门在次日9点前清除完毕,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对市容市貌的影响。但由于缺少相关的******依据,对于上海其他区域的建筑垃圾投放影响,收效甚微。
***有关部门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对每万平方米建筑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建筑垃圾的数量状况,进行一次大范围的定量定性综合调查统计,依此制定相应的建筑垃圾允许产生数量和排放数量标准,并将其作为衡量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考核指标。这样才能真正引起人们对建筑垃圾进行综合利用的足够重视,建筑垃圾大量产生的源头才有可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要依托环卫部门,建立完善的管理机构,利用市场经济杠杆,调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建筑垃圾的管理和监督,并动态监测和跟踪分析建筑垃圾各个方面的情况,为相关规划和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应综合考虑城市建设的空间特性,结合城市其它相关设施设置足够数量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保证建筑垃圾完全合理处置。
从管理方法方面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不同结构形式的建筑工地,垃圾组成比例略有不同,而垃圾数量因施工管理情况的不同在各工地差异很大。如采用商品砂浆,将钢筋制作外包给专门的钢筋加工中心,就能大大减少混凝土这种建筑垃圾和废钢筋的产生。可以采用分包的方式将单项工程承包给个人,承包者为了保证效益就会想办法降低建筑垃圾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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