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残液等收运环节污染整改,提升本市生活垃圾清运精细化管理水平,市绿化市容局印发实施意见,要求规范垃圾残液、各类冲洗水的收集、处置工作,严禁垃圾残液随意抛洒,杜绝冲洗水违规排放,解决垃圾清运车辆跑冒滴漏、作业等问题。至2021年9月底,建成与分类清运相适应的污水收集处理配套设施,实现垃圾残液集中收集、达标处置,各类冲洗废水规范排放,解决生活垃圾残液违规排放和作业车辆冲洗水污染环境问题。
规范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废水处理
环卫车辆集中冲洗点(含具有冲洗功能的停车场)须办理排水许可证,产生的冲洗废水应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并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产生的垃圾残液应集中收集,外运至有相应处理能力的转运站、焚烧厂、填埋场等设施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建立生活垃圾处理台账,并按照要求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数据、报表以及相关情况;按照要求公开设施污染控制监测指标和处理设施运行数据;配套建设相应的参观、宣传设施,在规定的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访问;***和本市的其他规定。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接收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标准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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