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废水处理
1、规范垃圾残液收集处置
各区应结合实际,合理设置垃圾残液集中或流动收集点,做到垃圾残液“应收尽收”,形成垃圾残液“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布局,或按“残液随车、全部入箱”的模式运送至末端处置设施。垃圾残液必须处理达标后方可纳管排放,并执行相应设施的排放标准。
2、规范小压站废水处理
小压站作业产生的废水视作居民生活污水,纳入城镇污水管网进行排放,严禁排入城镇雨水管网。严禁将小压站作业范围外的废水运送至小压站进行排放。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垃圾交由有资质的运输单位,按照渣土消纳许可确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运输至符合规定的渣土消纳场所。实施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处置的,应当采用符合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理要求的设备或者方式。建设单位应当将实际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运输者、去向等情况,及时告知渣土消纳场所。渣土消纳场所发现与实际接收的数量不符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部门。
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二)按照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保证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理设施的排放达到***和本市有关标准;(三)设置化验室或者委托化验机构,对生活垃圾、渗沥液等处理过程中常规参数进行检测,并建立检测档案;(四)按照要求建设在线监管系统,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相关指标进行检测,并将数据传送至生活垃圾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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