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 在、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具有几年会计工作实践经验,并且取得会计职称如注册会计师、ACCA 、AIA 等的中会计人才成为市场上抢手货。
会计人才培训市场主要被各国际会计师公会占领,而我国本土培训机构很少,而且实力较弱,无法与之竞争。提高我们自己的会计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效率,缓解我国会计师培训的压力,成为中国会计行业亟需解决的问题。[1]
第五十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四)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向外单位提供的原始凭***。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五)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取得原吁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勾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批准后,才能代作原始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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