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曰内
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为自运输工具进境之日起14曰内,超过14日期限未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按日征收进口货物CIF(或CIP)价格的0.5‰的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除有特殊原因的以外,由海关将货物提取变卖,所得价款在扣除运输、装卸、储存等费用和税款后尚有余款的,自货物变卖之日起1年内,经收货人申请,予以发还;逾期无人申请的,上缴。 申报的具体手续是:进口货物到货后,申报人根据进口单据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进口报关有关的流程:1.客户提供到货通知书、正本提单或电放提单去船公司交换单费、码头费等去换取进口提货单。2.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1)必备单证:装箱单、、合同一式一份、报关、报检委托书各一份。2)如是木制包装箱的需提供熏蒸证书及盖IPPC章已做消虫的处理3)不同的产品所需要的特殊单证准备集全4)有减免税关税的***请提供想过***优惠产地证3.进口申报后如海关审价需要,客户需提供相关价格证明。如、保单、原厂、招标书等海关所要求的文件。
暂时进出口货物报关入境时,货物报关人应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海关签注后交货主留存),并随附暂时进出口货物清单及主管部委、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含计划单列市)或主管司、局级以上***的批准文件向进口地海关申报。对需运至国内其他设关地点办理海关手续的暂时进出口货物,货物报关人应按照海关对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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