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 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后,方可以开展***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九条 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按照有关***、行规及本规定第三章的具体要求,提供相应的随机文件,并保证备品配件的供应。
第十条 在中国境内销售境外制造的特种设备,其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有关特种设备的***、行规、规章、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程的要求。。。。。。。。。。。。。。。。。。。。。。。。。。。。。。。。。。
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增项,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规则“注C-11”和“注D-7”中对换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注C-11”和“注D-7”中的《规划许可证》也可以是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焊缝和无焊缝的封头均可以外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以下简称固容规)第6.1.2.1(3)条列出单独出厂的其他部件外委时,仅可用于在用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5.对于球罐(A3)制造单位,球壳板压制允许分包;不具备球壳板压制能力的,许可证备注“不含球壳板压制”。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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