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 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 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人员条件
1、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技术人员。有机热载体炉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4、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
还要看人员是否有
比如:压力容器作业:氧舱维护***
电梯作业: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客运索道作业:客运索道安装、客运索道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作业: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车辆维修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
3.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充装许可增项,申请单位应当按新许可规则“注C-11”和“注D-7”中对换证单位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注C-11”和“注D-7”中的《规划许可证》也可以是当地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相关的证明文件。
4.有焊缝和无焊缝的封头均可以外购;《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以下简称固容规)第6.1.2.1(3)条列出单独出厂的其他部件外委时,仅可用于在用压力容器的修理、改造。
5.对于球罐(A3)制造单位,球壳板压制允许分包;不具备球壳板压制能力的,许可证备注“不含球壳板压制”。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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