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许可证
特种设备许可证C3.3.3 其他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场所专项条件
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长管拖车和管束式集装箱充装场地除满足本附件C3.3.1条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专项条件要求:
(1)能够满足车辆回转半径和停靠位置的要求;
(2)充装场地除有车辆的正常通道外,还需要至少1 条应急通道;
(3)、介质充装场地与介质储存区之间,以及充装场地与机房、泵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和隔断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许可证C3.7.1.3 充装介质检测控制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要求,对所购商品气体、余气和产品气体进行化验分析。
C3.7.1.4 人员管理
人员管理控制的范围、程序、内容如下:
(1)人员培训要求、内容、计划和实施等;
(2)人员的培训、考核档案;
(3)特种设备相关人员持证上岗;
(4)特种设备许可所要求的相关人员的聘用管理。
特种设备许可证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1)容积小于或者等于1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下料、冷热加工成形、热处理(含固溶和时效处理)、无损检测、硬度检测、瓶口加工、耐压试验、气密性试验、表面涂敷等过程的制造工艺和检验要求相适应的制造流水线;
(2)容积大于150L的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设备及设施,其中包括旋压收口、热处理、无损检测、瓶口加工等过程应当形成制造流水线;
(3)具有自动补充加热以及底部增厚功能的数控旋压收口(底)设备不少于2台,能够满足气瓶底部和肩部几何形状和尺寸的加工要求;
(4)冲拔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钢锭加热炉和瓶坯冲拔拉伸设备;
(5)管制气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底部缺陷铣削清除设备和底部气密性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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