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4、公摊面积怎么分摊?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不得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5、影响厂房公摊面积的因素有哪些?
(1)结构
多层标准厂房和单一层钢结构厂房是不一样的。
(2)厂房面积
厂房面积大就多点,厂房面积小就少点。
(3)公共设施
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
(4)建筑规模
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
厂房违建一、自建时间标准
建筑认定内容早由第七届全人大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1990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制。
《城乡规划法》则是2007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人大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生效执行。
也就说,在此时间段之前的自建厂房是不可以认定建筑的,因为在***上有着“新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工业厂房违建」了解关于工业厂房违建的具体标准和规定
厂房违建二、认定主体标准
很多***项目中的建筑会由***方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大队对某一房屋进行建筑认定,然而事实上,建筑只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加以认定,《城乡规划法》实施后的建设也仅能够由县级以上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认定。
也就是说,其它部门无权对你的建筑进行建筑认定。
给水排水
(1)靠近水源,保证供水的可靠性,并符合生产对水质、水量、水温的要求
(2)污水便于排入附近江河或城市下水系统
应有利于同相邻企业和依托城市(镇)要科技、信息、生产、修理、公用设施、交通运输、综合利用和生活福利等方面和协
能源供应
(1)靠近热电供应地点,所需电力、蒸汽等应有可靠来源
(2)自备锅炉房和煤气站时,宜靠近燃料供应地;煤质应符合要求,并备有贮灰场地
(1)要有足够的用地面积和良好的卫生条件,有危害性的工厂应位于居住区夏季风向频率的下风侧并要有一定的防护地带
(2)配合城市建设,宜靠近现有城市,以便利用城市已有的公共设施
(3)靠近工厂,职工上下班步行不宜超过30min,高原与高寒地区步行不宜超过15~20mi
施工条件
(1)了解当地及外来建筑材料的供应情况、产量、价格,尽可能利用当地的建筑材料
(2)了解施工期间的水、电、劳动力的供应条件,以及当地施工技术力量、技术水平、建筑机械数量、起重能力等
安全防
(1)工厂与工厂之间,工厂与居住区之间,必须满足现行安全、卫生、环保各项有关规定
(2)必须满足人对水、电源的要求
其它
(1)厂址地下如有古墓遗址或地上有古代建筑物、时应征得有关部门的处理意见和同意建厂文件
(2)避免将厂址选择在建筑物密集、高压输电线路地工程管道通过地区,以减少***
(3)在基本烈度高于七高地区建厂时,应选择对抗震有利的土壤分布区建厂
(4)厂址不应选择在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下游与防洪堤附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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