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厂房出租
2、选厂房。在选择厂房时,我们应该考虑运输和结构问题。之前有一篇文章专门提醒过这个问题。有需要的小伙伴可以找这篇文章仔细看看。
3、签合同。这也是这次的***。毕竟前两点对一些人员来说比较熟悉。找到合适的厂房,随之而来的顾虑就是信任问题。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你是如何决定自己的合同是否有问题的呢?
(1)租赁房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包括工厂产权证,使用证等等。所有这些材料都可以提交给中介进行审查。
(2)租赁场地可以查看真实面积,是否适合生产自己的产品,是否允许生产自己的产品。比如是否有可能生产重工业品,污染品等等。
厂房转租是指转租方在租赁期间,将其租赁厂房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转租是转租方与转租户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合同。转租后转租方仍享有租赁权。由此形成两个既彼此***、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厂房产权人(出租方)与租赁方(转租方)的本租合同,以及转租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转租方既要以租赁方的身份履行与厂房产权方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转租方的身份履行与转租户之间的转租合同。作为转租方扮演了双重角色,是转租中的关键。
目前,转租市场越来越火热,在转租时对于转租方和转租户而言,存在怎样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需要注意什么?
一、转租存在的风险:
1、厂房出租方可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
转租方转租厂房,必须得到厂房出租方的同意,出租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有权解除厂房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转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方转租的,转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户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转租方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厂房出租方解除的是出租方和转租方(租赁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不是转租方和转租户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但是因为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2、出租方不同意转租厂房的,转租户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厂房。
厂房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转租户应该归还占用的房屋,向转租方交付的押金、租金、转让费等只能要求转租方归还,厂房出租方没有返还义务,如果找不到转租方,可能就无处索要了。
3、转租户对厂房的装修应当拆除,而不能折价归出租方所有。
第4条 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定。
第二章 搬迁收入
第5条 企业的搬迁收入,包括搬迁过程中从本企业以外(包括***或其他单位)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以及本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等。
第6条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性和非***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第7条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第三章 搬迁支出
第8条 企业的搬迁支出,包括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
第9条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期间***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0条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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