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
4、公摊面积怎么分摊?
约束开发商的有关商品房销售面积与公摊面积的***主要有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及北京市2000年9月26日颁布的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其中北京市的规定明确了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
分摊原则如下:
(1)商品房公用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不得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5、影响厂房公摊面积的因素有哪些?
(1)结构
多层标准厂房和单一层钢结构厂房是不一样的。
(2)厂房面积
厂房面积大就多点,厂房面积小就少点。
(3)公共设施
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
(4)建筑规模
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
国润厂房出租注意事项
1、租金条款(月租金、租金递增、付款期限,是否含税)
(1)月租金:明确租赁厂房的单价和总价;
(2)租金递增:递增期限,递增标准;
(3)付款期限:付款时间,付款方式,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4):租金是否需要开具正式,税是否含在租金之内,谁负担税。 该图片由注册用户"房产大亨"提供,版权声明反馈
2、合同期限条款(合同期限,交付时间,免租期,搬迁期)
(1)租期:总年限,起算日,终止日;
(2)交付时间:具体时间,是否缓冲期;
(3)免租期:具体期限,免租范围(仅免租金);
(4)搬迁期:合同到期后的搬迁期限,逾期搬迁的违约责任(租金和违约金)。
3、优先权(优先续租权,优先购买权)
(1)优先续租权:是否有优先续租权,如何行使优先续租权(期限和方式);
(2)优先购买权:租客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限和方式)。
4、修缮条款
(1)日常管理:谁负责日常管理和修缮费用谁负担。
(2)重大修缮:谁负责影响安全使用的重大修缮,费用如何负担。
5、附属设施(供水设施,供电设施,消防设施)
(1)供水设施:谁负责开通,费用如何负担,日常修缮谁负责;
(2)供电设施:谁负责开通,费用如何负担,日常修缮谁负责;
(3)消防设施:是否齐备,是否可以有消防证。
6、***条款(消防证、合同备案)
(1)消防证:是否有消防证、是否有效,谁负担消防证办理;
(2)合同备案:是否需要备案,备案责任人,备案费用。
税费条款(租金是否含税,因租赁发生的税费)
(1)租金是否需要开具,税费由谁承担;
(2)租赁厂房要缴***费:营业税=租金收入×5%;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原值×(1-30%)×1.2%(年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5元/㎡·年;堤围防护费=营业收入×1%。(城市维护建设税5%、教育费附加3%,外商***企业免缴);
(3)谁负担税费和缴纳。
保证金条款
(1)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
(2)保证金不计息退还;
(3)没收保证金的情形(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租金违约、单方解除合同、损害赔偿)
(1)租金违约:延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即滞纳金的标准;超30天或更长时间的单方解除合同权,以及没收保证金及其他违约金的金额(或计算方式);
(2)单方解除合同情形:擅自转租、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拖欠租金、利用厂房从事活动、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规定的其他收回情形;
(3)损毁需***原状、赔偿损失。
合同解除
(1)协商解除;
(2)单方解除;
(3)不可抗力:合同终止,互补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
(4)***征收或***:合同终止,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补偿款如何分配。
装修部分的处理:
(1)书面同意为前提;
(2)装修部分在合同终止时,归属谁,是否需要补偿及***原状。
厂房转租是指转租方在租赁期间,将其租赁厂房的部分或者全部再出租的行为,转租是转租方与转租户之间成立新的租赁合同。转租后转租方仍享有租赁权。由此形成两个既彼此***、又相互牵连的合同关系,即厂房产权人(出租方)与租赁方(转租方)的本租合同,以及转租方与转租户的转租合同,转租方既要以租赁方的身份履行与厂房产权方之间的本租合同,又要以转租方的身份履行与转租户之间的转租合同。作为转租方扮演了双重角色,是转租中的关键。
目前,转租市场越来越火热,在转租时对于转租方和转租户而言,存在怎样的风险?应当如何防范?需要注意什么?
一、转租存在的风险:
1、厂房出租方可以解除厂房租赁合同。
转租方转租厂房,必须得到厂房出租方的同意,出租方不知情或不同意的,有权解除厂房租赁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转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方转租的,转租方与出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转租户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转租方应当赔偿损失。转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转租的,出租方可以解除合同。”厂房出租方解除的是出租方和转租方(租赁方)之间的租赁合同,而不是转租方和转租户人之间的转租合同,但是因为租赁合同的解除,转租合同也无法继续履行下去。
2、出租方不同意转租厂房的,转租户只能立即归还占用的厂房。
厂房转租合同一旦被确认无效以后,转租户应该归还占用的房屋,向转租方交付的押金、租金、转让费等只能要求转租方归还,厂房出租方没有返还义务,如果找不到转租方,可能就无处索要了。
3、转租户对厂房的装修应当拆除,而不能折价归出租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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