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费用。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66条规定:“第六十六条[1] 劳动合同用工是中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企业只需根据工作标准、工作时限、工作任务与派遣机构谈判总体费用,具体每位员工的工资和福利等生产本以及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和违约的处理等管理成本。
假如说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一席之地,派遣工作人员较真儿得话,还能够对具体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申请劳动仲裁规定赔偿和赔付,那麼劳务外包工作人员是连那样的条件都没有的,由于劳务派遣好赖还可归为劳务关系一类,劳务外包实际上压根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束的范围,劳务外包合同书的本质已变为经济类商业服务合同书,如同小承包人业务外包土石方工程一样。
简单地讲,劳动者与其工作的单位不是劳动关系,而是与另一人才中介等专门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再由该人才机构派到用人单位劳动,用人单位与人才机构签订派遣协议。
劳务派遣亦称员工租赁,即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向劳务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员的标准条件和工资福利待遇等,公司通过查询劳务库资料及各招聘储备人才中心等手段搜索合格人员,经严格筛选,把人员名单送交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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