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假如说劳务派遣在《劳动合同法》中也有一席之地,派遣工作人员较真儿得话,还能够对具体用人单位违背《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文申请劳动仲裁规定赔偿和赔付,那麼劳务外包工作人员是连那样的条件都没有的,由于劳务派遣好赖还可归为劳务关系一类,劳务外包实际上压根就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管束的范围,劳务外包合同书的本质已变为经济类商业服务合同书,如同小承包人业务外包土石方工程一样。
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主体资格不同。劳务派遣单位必须是严格依照公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少于五十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用工单位是法人或其他***;承包人和发包人既可以是法人、其他***,也可以是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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