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很多用工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在一些长年稳定需求的工作岗位,也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还有一些用人单位实施“逆向派遣”,与本单位部分或大部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让这些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再与本单位的某一劳务派遣机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然后由该派遣机构将这些劳动者再派回本单位继续工作,使劳务派遣范围不断扩大,派遣劳动者人数也不断增加。
用人单位进行选择并确定。然后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劳务租赁(派遣)协议,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被聘用人员与派遣公司的关系是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有偿使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人员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
这样看来,劳动者是与劳动派遣单位(也即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职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单位(也即用工单位,注意,有一字之差,“用人”与“用工”)之间是劳务出租或出借的关系,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合同关系!表面上,劳动者是为用工单位劳动工作,但是,从***关系上看,劳动者是受其劳务派遣单位的指派而为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者是履行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务工作(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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