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在地方生态环境标准方面有哪些亮点?
为进一步落实地方***生态环境质量负责制,推进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规范发展,《办法》***针对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工作做出以下规定:
一是明确了应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情形。为了更有针对性地改善环境质量和防控环境风险,促进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办法》规定了省级***应当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五种情形,并给出制定原则,为地方标准制定工作提供更为明晰的指引,有利于推动地方标准发展。
二是强调地方标准应始终保持严于***标准的基本要求。《办法》明确新发布实施的***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控制要求严于现行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依法修订或者废止。
三是调整明确了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的备案要求。《办法》明确规定地方标准备案的范围于地方环境质量标准、风险管控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且该备案属于事后备案,不是事前审查。备案不是地方标准生效的前提条件,我部备案与否,均不影响地方标准生效执行。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突出“三个治污”,高质量完成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坚决打赢蓝天,推进细颗粒物(PM2.5)与臭氧(O3)协同控制,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碧水取得重要进展,深入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地级及以上城市(不含州、盟)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8.2%,长江流域、渤海入海河流劣V类国控断面全部消劣,长江干流历史性地实现全Ⅱ类水体。稳步推进净土,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形成一批可可推广的模式,圆满完成2020年年底基本实现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洋垃圾”被彻底挡在国门之外。大力推进生态保护修复,加强生态保护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自然保护地监管制度,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和生态文明建设。
2021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依法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第二轮***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开展夏季O3污染防治、冬季PM2.5治理等***专项任务监督帮扶,推进黄河和赤水河入河排污口排查,深化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达标排放专项整治。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改革。
有效防范化解生态环境风险。进一步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化解能力,完善***环境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加强环境应急准备能力,深化上下游联防联控机制建设,***开展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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