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招标***法中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项。这两种方法并存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也适应了招标人实际需要,至于采用哪一种方法则由招标人依照***上的要求自行决定,招标人有自主抉择的权利,但是又不是无条件地进行抉择。因此在***中明确,只有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在立法中还考虑到应当防止自行招标中可能有的弊病,保证招标质量,因此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那么什么是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哪些情形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框架协议方式采购其实就是采购人对一定时期内(如三年)的采购某些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随机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
根据《政1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下列情况可采用框架协议方式采购: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政1府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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