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验收时验收报告和意见是谁写?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该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在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验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编制验收报告等。验收工作组应当严格依据***有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等要求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意见。
此外,暂行管理办法也说了,“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结论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建设单位与受委托的技术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受委托的技术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可以通过合同形式约定。”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初步设计(环保篇)等文件,***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对项目的督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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