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执行标准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所规定的标准。在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之后发布或修订的标准对建设项目执行该标准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新发布或修订的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实施地域范围、时间,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规定执行。建设项目排放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未包括的污染物,执行相应的现行标准。对***和地方标准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决定中尚无规定的特征污染因子,可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工程《初步设计》。
建设项目在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申请验收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具备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二)按试车的有关规定***环境保护设施联动试车,有试运转记录;
(三)按本规定附件格式完成《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以下简称《验收申请报告》)的编写,并提交第五条规定的《监测报告》。
对策分析
首先是焚烧物的配合比问题。焚烧物的配合比要满足三个条件:(1)保证焚烧炉中热值的稳定性;(2)控制焚烧物中***和酸性污染物的含量,以免焚烧炉受到腐蚀性***;(3)混合后的焚烧物在燃烧时要保正持续性和稳定性。如果入炉的焚烧物能够满足以上三个条件,不仅可以保证燃烧稳定性和彻底性,而且还可以节约燃料,延长焚烧炉的使用寿命;其次是测算焚烧时的各项性能指标,包括焚烧炉内的温度、烟气的停留时间以及燃烧效率等;第三是要严格计算废气中的***含量。焚烧炉项目环保竣工验收废气监测项目的设置必须符合《***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1)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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