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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作为营利性法人都有其经营范围(在国外也有称之为目的事业)。企业一般会将其所预设的经营范围规定于企业章程之中,并据此***资源要素、开展经营活动。
问题在于,这一经营范围是否须经企业登记***登记核准,并载明于企业营业执照?这也是继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过程中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存废之争
理论上,经营范围之于企业的意义经历了从权利能力限制说、到行为能力限制说、再到法定代表人之代表权限制说这样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与此相适应,越权或者说超营无效原则也逐渐走向式微。现实中,不少***和地区因此取消了经营范围登记,或者只在企业营业执照中作类似于“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样的表述。新修订的《公》删除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而刚刚颁布的《总则》出于公平保护交易第三人利益考虑,又进一步明确“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亦即不允许企业以其行为越权为由而任意提起无效之诉。这表明,我国也从秉持越权JUE对无效原则开始走向越权相对无效原则。然而,我国对企业经营范围仍采取登记主义,目前存废两种意见相持不下。保留说认为,虽然经营范围已无关乎企业的民事能力,但将其作为企业登记事项之一、并且载明于企业营业执照仍具有重要意义。
其二,就一般经营事项而言,本属企业营业自由范畴,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根本无须企业登记***登记核准,登记反而会给企业和***都带来麻烦。
一是既然要登记,那么,经营范围用语就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规范表述,不能任由企业异想天开、标新立异。然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修订步伐总是远远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速度,以至于企业登记***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
二是既然要登记,那么,在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企业就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按照《公》的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也就是说,企业若要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首先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修改公司章程,这对于需要应对千变万化市场、PU捉稍纵即逝商机的企业来说,常常是难以及时做到的。为了提高市场适应度和经营灵活性,不少企业往往在设立登记时申请十分宽泛庞杂的经营范围,并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随意变换主营和兼营事项;或者超越登记经营范围而不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致使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与其实际经营范围不相符合的情形比比皆是。也因此,通过登记经营范围来提高市场透明度、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为***部门服务和监管提供行业分类依据等,都无从谈起。
事实上,税务部门只将企业登记经营范围作为其初步征管归类的参考,正式换发税务FP还要根据企业实际经营事项而定。
其三,说到增强内部约束机制、保护***人的合法权益,那本是私法自治的事情,完全可以通过完善企业章程规定、增设公司股东阻却请求权和股东对董事的代位权等制度来解决,没有必要借助于经营范围登记来提供相应的保护。
登记之惑
分析经营范围登记之利弊, 为我们揭示出改革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的必要性。但是,改革经营范围登记管理制度并非只是取消经营范围登记这么简单。作为一项系统工程,其必须以***“放管服”改革为统领,切实转变***职能,充分尊重企业营业自由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必须与商事制度的其他各项改革相配合,协同建设法治化、便利化和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必须秉持公平公正理念,平衡保护交易相对人、***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顺应信息社会发展方向,积极运用大数据思维、技术和资源提高***信息共享水平和信息服务效能。具体来说,拟在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第YI,进一步推进“ 先照后证”和“证照分离”改革,在性质上区分企业登记行为与许可审批行为,明确企业登记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并且只确认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而不确认企业经营资格,企业登记***不再登记企业经营范围。
企业只要具备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就同时具有了一般经营资格,可以从事除需要许可审批以外的所有合法经营活动。企业的特殊经营资格由***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相应地,由企业登记***出具企业法人主体资格证书以取代原来的企业营业执照,用于证明企业法人主体资格,在此证书上不再记载企业经营范围;由***有关部门核发许可批准文件,用于证明企业许可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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