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认证从2002年5月1日(后来推迟至8月1日)起实施,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同期废止。当前已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批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的产品包括电线电缆、开关、低压电器、电动工具、家用电器、轿车轮胎、汽车载重轮胎、音视频设备、信息设备、电信终端、机动车辆、、安全防范设备等。
至今,已发布多项产品,除批目录外,还增加了油漆、陶瓷、汽车产品、玩具等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3C标志并不是质量标志,它是一种基础的安全认证。
3C认证主要是试图通过“统一目录,统一标准、技术***、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等一揽子解决方案,长期以来中国产品认证制度中出现的政出多门、重复评审、重复收费以及认证行为与行为不分的问题,并建立与国际规则相一致的技术***、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可促进贸易便利化和自由化。
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监委应当责令其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不得从事范围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
(一)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
(二)未对其认证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的;
(三)未对认证、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情节严重的;
(四)使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认证、检查、检测活动的,情节严重的;
(五)未对认证委托人提供样品的真实性进行有效审查的;
(六)阻挠、干扰监管部门认证检查的;
(七)对不属于目录内产品进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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