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办CCC说明:
但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中国认可监督管理又发布2002年第8号公告,规定部分产品可申请免办3C认证。
这部分产品范围包括: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可免于办理3C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或代理人应向中国可监督管理提出申请,并
提交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形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
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自2003年5月1日起开始办理并生效。另外,认可监督管理还规定
,对上述免办3C认证的产品范围是第2条、第3条的产品,国内组装厂或国内生产厂可依据自身方便向所在
地***直属的检验检疫局或认可监督管理申请办理免明。
章 总 则
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行规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为保护***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认可监督管理(以下简称***认监委)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 ***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质检总局、***认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质检总局、***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 ***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其***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认证规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适用的产品范围;
(二)适用的产品所对应的***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三)认证模式;
(四)申请单元划分原则或者规定;
(五)抽样和送样要求;
(六)关键元器件或者原材料的确认要求(需要时);
(七)检测标准的要求(需要时);
(八)工厂检查的要求;
(九)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要求;
(十)认证证书有效期的要求;
(十一)获证产品标注认证标志的要求;
(十二)其他规定。
第十条 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进口商(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应当委托经***认监委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对其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的产品进行认证。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均可以向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委托。
第四十六条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人员出具或者不实结论,编造或者不实文件、记录的,予以撤销执业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中国认证认可协会认证人员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规行为,有权向***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质检总局、***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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