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证书持有人应当正确使用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认证规则的规定,针对不同情形,及时作出认证证书的变更、暂停或者撤销处理决定,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监督认证证书持有人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认证机构应当向公众提供查询认证证书有效性的方式。
任何***和个人不得、变造、冒用、买卖和转让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监督管理
***认监委和建立知识产权认证监管协同机制,对知识产权认证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的,依照《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进行查处。
知识产权协定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
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要求“申请办理申请注册的商标,理应具有显著性,有利于鉴别”,这代表着不具有显著性的商标不具有商标申请注册资质,这与TRIPS协定第十五条款商标显著性规定相一致。
除此之外,商标法第十一条款包括对三项不可做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标示的要求,这款是对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五B2要求的更加实际的描述,因而合乎TRIPS协定。可是第十一条款第、(二)项要求仅有本商品的通用性名称、图型、型号规格及其只是立即表明商品的品质、关键原材料、作用、主要用途、净重、总数以及他特性的标示,实质上全是不具有显著性的标示。
知识产权许可分成:占有许可、排他许可、一般许可、分许可、交叉式许可等。一般许可证指许可人容许被许可人到要求的地域范畴内应用在合同书中所承诺的知识产权內容,另外保存在该地域范畴内许可人自己应用此项知识产权及其再与第三方就此项知识产权签署许可证合同书的支配权。排他许可证指许可方容许被许可放在要求的地域内代理执行其知识产权,而已不许可第三方在该地域内执行其知识产权,但仍保存许可方本身执行其知识产权的支配权。占有许可证指许可方容许被许可放在要求的地域范畴内,有着占有此项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一切第三方也包含许可方本身以内,均没有权利应用此项知识产权。分许可证指得到许可证的被许可方,在特定的地域范畴内又向别人授予了知识产权许可证,等于原先主许可证的分许可证。
加快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
为认真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体要求,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快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推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高质量运行,坚守做好知识产权贯标认证工作的初心和底线。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强化知识产权贯标认证政策扶持的性
突出政策扶持导向。贯标认证的根本目的在于提升企业、高校、院所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和水平。各地要聚焦企业、高校和科研***创新发展需求,积极出台扶持政策,加强精细化管理,充分调动创新主体主动实施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积极性,推动政策落地。要用足用好扶持政策,在奖励、资助、补贴、创新券等方式的资金奖励政策引导基础上,进一步强化政策“杠杆”效应,始终紧扣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加强工作的系统性,将创新主体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作为申报其他知识产权项目的重要条件,推动知识产权认证结果采信与各部门关联政策的协同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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