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总体要求。①参加竣工验收监测采样和测试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证上岗;②监测仪器在检定有效期内;③监测数据经三级审核。
⑵水质监测分析过程中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水样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计算的全过程均按照《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四版)的要求进行。即做到:①采样过程中应采集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②实验室分析过程一般应加不少于10%的平行样;③对可以得到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的质控样品分析,对无标准样品或质量控制样品的项目,但可进行加标回收测试的,应在分析的同时做10%加标回收样品分析。
近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详情如下:
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防治法》于2020年4月29日,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固体废物进口管理的修订内容,做好相关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禁止我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二、生态环境部停止受理和审批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的申请;2020年已发放的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证书载明的2020年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
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包括保税区、综合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A/B型)、保税仓库等保税监管场所)内单位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需出区进行贮存、利用或者处置的,应向所在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地方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海关不再验核相关批件。
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开展保税维修和再制造业务单位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未复运出境的固体废物,参照第三款规定执行。
在动态管控系统实际应用中,排污单位、运维单位及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对在线监测动态管控系统的认识和作用,往往与环境管理部门对在线监测动态管控系统的认识和作用有较大的差异,那么污染源在线监测动态管控系统到底有什么作用呢?
动态管控是排污单位在线监测数据自证准确可靠的一种方式。在《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明确指出,排污单位应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排污单位怎么能说明使用的在线监测数据是准确的呢?往往排污单位通过购买有相关资质和检测认证的在线监测设备,委托第三方检测公司定期进行比对监测,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定期对在线监测设备按照要求进行巡检、校准校验、维护维修等方式来确保在线监测数据的准确。但是在在线监测市场化的大环境下,在线监测设备质量和相关环保服务是否能够持续稳定的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通过人工方式去监督、检查在线监测设备和运行事件,工作量大且不能保证完整性和连续性。动态管控通过对在线监测设备运行数据、状态、参数进行监控,对运维事件进行全程视频监控,并将相关数据上传至环境管理部门。设备和数据运行正常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明在线监测数据产生的整个环节和过程是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是可靠准确的;设备和数据发生异常时,对相关异常数据的处理和设备维修,可以做到可远程核查,便于环境管理部门对异常数据的核查和相关数据应用中的修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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