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环境检测在线咨询「兆锦环保」
作者:兆锦环保2021/11/13 4:36:13







环境检测技术的现状分析


体系逐渐变得完善

在我国传统的环境检测技术体系并不完善,因此在环境检测的技术手段上呈现出来的是一种贫瘠的状态。但是随着近年的发展,环境检测技术的体系已经逐渐的趋于完善,相关的技术手段也开始变得多了起来。

环境检测任务量较多

从整体情况来看,我国资源存储丰富,可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需求。但是伴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我国也开始开展与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内容。不可否认的是,此类活动的开展,有效提升了民众对环境保护理念的认知。很多企业为了响应***政策,也在积极筹备着环境检测方面的工作。但是环境检测任务总量非常多,但是符合操作要求的技术人员总量却非常少,导致断层情况的出现。尤其是化工企业、重工业企业等以往对环境影响严重的企业,需要非常高水平的技术人员,企业给予员工的工作虽然很高,但是工作负荷却非常高,这也导致了员工工作热情直线下降,从而降低了环境检测的工作效率和可靠性。






废气监测技术要求

⑴有***排放。

①监测断面:布设于废气处理设施各处理单元的进出口烟道,废气排放烟道。监测点位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要求布设。

②监测因子: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因子根据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种类确定,废气排放口监测因子的确定参见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但需根据具体情况按验收标准所述原则进行调整,同时测定烟气参数。

③监测频次:1对有明显生产周期的CP,对污染物的采样和测试一般为2~3个生产周期,每个周期3~5次;2对连续生产稳定、污染物排放稳定的CP,采样和测试的频次一般不少于3次、大型火力发电(热电)厂排气出口颗粒物每点采样时间不少于3min:3对非稳定排放源采用加密监测的方法,一般以每日开工时间或24h为周期,采样和测试不少于3个周期,每个周期依据实际排放情况按每2~4h采样和测试一次;标准中如有特殊要求,则按标准中的要求确定监测频次。





在线监测作为非现场的重要手段,能够为生态环境提供线索,当前正处于疫情防控和企业有序复工复产叠加时期,为更加充分发挥在线监测作用,减少对企业复工复产无谓打扰,同时保证企业排污状况实时处于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范围。

***排污单位要参照排污许可证要求及生态环境部规范要求,确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口及应监测的污染因子,按照应装尽装、应联尽联的原则,制定好安装联网计划,并于***排污单位名录发布后15日内,在省污染源监控系统进行填报。对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的,通过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填报不安装联网原因并上传证明材料,报请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逐级审核。县级生态环境分局、市级生态环境部门于每年5月底前完成联网计划的报送以及对***排污单位申报的不具备安装联网条件排放口的审核工作,并向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备案。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要开展抽查复核,对审核判定工作中把关不严、失职失责的,纳入“一案双查”进行责任追究。各地要做好自动监控设备联网及验收后的备案工作,建立台账,并定期向机构通报备案信息、安装联网进度以及不安装的证明等相关情况。(责任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监控机构,省生态环境信息中心)


***排污单位应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产生超标(异常)数据处置单后,排污单位应如实填报数据发生的原因,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停产报告、现场端监测数据、仪器设备参数、中控系统数据等)。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照发生超标(异常)数据时段各参数、监测数值及排污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认真审核,确认超标(异常)属实或无法准确判断的,移交同级部门处置。对自动监控超标(异常)处置单不填报、乱填报甚至弄虚作***排污单位,实行提醒、三次警示、五次公开约谈的措施,有效提升企业超标(异常)数据处置意识。(责任部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信息、监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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