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对环境治理的促进方法分析
在污染统计及污染费征收中的作用
环保部门可以向企业发放一些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当企业领取到生产命令时,就可以进行污染物排放,而环境部门则需要对企业这些污染物的排放量进行监测统计。而环境监测就能够有效地检测出各个企业每天的污染物排放量是否超标,这样一来环保部门就可以有针对性地向企业收取污染物排放的费用,并且通过这一举措还能够促进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
通过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不仅可以提升技术人员的综合操作水平,而且能够减少环境检测中的人为失误,提升检测结果的可靠性。企业进行环境检测工作之前,需要对所有参与人员进行培训,梳理本次检测的主要内容和检测流程。同时在完成培训之后,对所有参训人员进行测试,筛选符合要求的技术人员参与本次检测。对于不合格者安排其他岗位,若多次不合格,则将其调离现在岗位。另外,企业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进行不定期培训,筛选***培养人才,从而提高技术人员的参与积极性。
近日,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改革、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决策部署,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严格责任、优化方式、完善机制、规范行为,提高生态环境效能,切实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方式提能的指导意见》(环〔2021〕1号)。
具体如下: 一、明确职责,切实落实行政责任
(一)建立事项目录。2021年6月底前,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行规、部门规章立改废释和地方立法、“三定”规定等,对事项进行清理并编制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事项目录,按程序报省级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同时建立年度动态调整机制。统筹做好乡镇综合改革。
(二)完善履职责任制度。2021年底前,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制定公布简明易懂的行政履职要求,对作为责任层级的事项,进一步落实岗位责任,公开履职方式,细化工作流程,强化内部监督,明确问责办法。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履职评估试点,以履职效能为中心,从力度、办案质量、工作成效、优化创新、指导帮扶、企业评价和公众满意度等方面,制定可量化的履职评估办法。
(三)强化现场检查计划制度。2021年起,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依据履职要求,科学统筹日常监管和检查等所有现场检查任务,结合监管力量、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情况制定年度现场检查计划并按月细化落实。***、省级安排的专项监管活动也应纳入市、县现场检查计划。年度及月度现场检查计划应报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因上级临时部署重大行动等特殊情况,应对现场检查计划作出相应调整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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