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人/㎡。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3.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2.0㎡。
3.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50243的规定。
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8.1.1系统竣工后,应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审核:白耀周
编辑:高一文
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5.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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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排烟通风机
设置于建筑物的机械排烟系统内,当建筑物发生火灾时,用以排除烟气的通风设备(该设备平时亦可用于通风换气)。
3. 2 电动机空气冷却系统
电动机在较高环境温度下工作时,为保护电动机而设置的强制通风系统。
4 技术要求
4. 1 设计要求
4. 1. 1 消防排烟通风机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或按供需双方协议要求进行设计制造。
4. 1. 2 消防排烟通风机的型式、尺寸参数及性能曲线应符合GB/T 3235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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