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图示1】【图示2】【图示3】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图示3】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图示3】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图示4】,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图示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3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5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1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排烟风机入口处;
4穿越防火分区处。
4.5.1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4.6.1 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1.2倍。
5.1.2 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现场手动启动;
2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3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版权所有©2024 产品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