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拍摄对象
即指镜头画面中所表现的景物。一般情况下,这些景物都应在镜头焦点范围之内,出焦点的景物不应属于拍摄对象(即使它也在画面之中)。但有时为了获得某种特殊效果,摄影(象)师有意将拍摄对象弄成虚焦点。在国外将拍摄对象译成“客体”。
摄影(象)师必须在影视教材开拍前作出摄影阐述,并与其他创作部门进行交流,统一意图,以便使摄影构思得以实现。
2.镜头动作
即影视表现手段有别于舞台表现手段的关键之处。也就是指那些用不同方法处理的镜头的连接所产生的表现力量——所谓蒙太奇作用。电影电视正是用它配合角色的形体动作,推动剧情发展的。
结合具体影视教材的内容,恰当地运用镜头角度,会使影视教材的镜头结构精练、新颖,使影视教材的人物活动、事件的发生和发展,具有时间和空间极大的表现领域。不同的拍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艺术效果。
1.前景
在主体前面或靠近镜头位置的人物或景物。前景有时可以安置在画面的上下边缘,或画面的左右边缘,甚至可遍布画面。有烘托主体或直接帮助表达主题的作用,并能增强画面的空间深度,均衡和美化画面。在运动摄影(象)中能增强节奏感。在同一场景中,镜头的拍摄顺序主要考虑以相同拍摄方向的镜头为一单元,而且要先拍全景,后拍中、近景。运用前景时,应尽可能与内容密切配合。前景要美,富有装饰色彩,但不能***画面的统一,不能混淆主次表现对象。因场面调度和机位的方向变化,前景也可能相应转换地位而成为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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