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一级和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言语***: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分析,综合鉴定。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言语***: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听力***:是指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耳不同程度的听力丧失,听不到或听不清周围环境声及言语声(经1年以上不愈者)。听力***包括听力完全丧失及有残留听力促辨音不清,不能进行听说交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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