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鉴定原则: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鉴定原则: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分析,综合鉴定。肢体***:是指肢体残缺、畸形、所致***运动功能障碍;精神***:是指精神***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末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b.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鉴定时机: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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