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鉴定原则: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
视力***: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双眼视力障碍或视野缩小,通过各种、***及其他疗法不能***视功能者(或暂时不能通过上述疗法***视功能者),以致不能进行一般人所能从事的工作、学习成共他活动。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b.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度困难。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鉴定原则: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肢体***:是指肢体残缺、畸形、所致***运动功能障碍;精神***:是指精神***患者患病(病情)持续1年以上末痊愈,同时导致其对家庭、社会应尽职能出现一定程度的障碍。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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