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鉴定时机: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
伤残鉴定,说具体一点,其实就是伤残程度鉴定。当我们因为***、交通事故或是其他意外事故等导致身体受到损害时,就需要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来进行索赔。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鉴定时机:以容貌损害或者***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鉴定原则: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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