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指因道路交通事故损伤所致的******。包括:精神的、生理功能的和解剖结构的异常及其导致的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智力***: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出适应。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因素导致的智力发育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损害或老年期的智力导致的。鉴定时机: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
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b.于就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言语***:指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言语障碍(经1年以上者),而不能进行正常的言语文往活动。言语残次包括:言语能力完全丧失及言语能力部分丧失,不能进行正常言语交流两类。鉴定原则: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伤病关系处理原则: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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