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所需资料 被评定人应携带加盖办案单位公章和办案人签字的伤残评定申请书(委托书)或律师事务所委托书; 携带***的,检查结果以及损伤初期和终结后的 CT、X、MRI片及相关诊断报告; ***住院资料,包括出入院证明、***住院病历等。 什么时间出具鉴定文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划定》第39条划定,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 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鉴定等级和赔偿之间的关系 ***赔偿金指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而伤残鉴定的评级就是为了体现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低等级为10级,代表劳动能力丧失为10%,以此类推,高等级为1级,代表劳动能力丧失为100%,故伤残鉴定等级直接决定了***赔偿金的赔付系数。 伤残鉴定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1、务必真实反映被鉴定人的真实情况; 2、被***人在伤者住院期间应督促协助伤者方收集相关材料,并妥善保管; 3、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伤,需通过伤残评定以获取***赔偿金的赔款,作为致害方应该积极配合处理,并根据事故责任***相应的鉴定费用; 4、当事各方在鉴定过程中,应该做到尊重客观事实,尽力配合鉴定师在鉴定过程中的要求,不能做出有影响终鉴定结果的行为,导致终鉴定结果失准。鉴定结果出来后,被***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及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准备相关资料沟通赔付; 5、如果鉴定结果因为鉴定师技能不足、伤者不配合或外部因素介入等原因导致伤残等级虚高或偏低的情况,被***人应及时通知***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可以通过重新鉴定来还原真实的鉴定结果。
(一)检验、鉴定程序或者违反相关技术要求,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 (二)鉴定机构、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质和条件的;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故意作鉴定的; (五)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检材或者检材被损坏、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其他可能影响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公正、客观的情形。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之日起三日内重新委托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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