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加盟后起诉退款,能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则不可以,只能把股东一起告。如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则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是否需要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z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行政z***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z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z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严重损害公司***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费用,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已发生混同,王某无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于公司财产,属于滥用公司z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人利益,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要求王某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z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中,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话,法z院不会判z决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尚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该公司的股东。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并履行,因此,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在尚某公司与杨某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尽管尚某公司有款项通过李某的账户收取,但尚某公司对于杨某向尚某公司***的个人账户所汇的款项予以追认,并如实记账,并未损害杨某利益。杨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个人财产与尚某公司的公司财产混同。因此,杨某该项请求没有***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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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广州加盟后公司解散不履行义务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起诉退还加盟费并赔偿损失。
一、关于原告与优某公司的合作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应当解除以及优某公司是否需要赔偿损失的问题。首先,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合作合同,原告***了大部分品牌使用费,优某公司在收到款项后为原告提供了前期装修指导,未有证据显示优某公司对原告***大部分品牌使用费的行为提出异议及进行,故双方的合作合同已经生效并实际履行,优某公司抗辩合作合同没有实际生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根据现有证据显示,双方除微信聊天记录外,都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还存在其他的沟通媒介,故微信聊天记录应为双方主要的沟通媒介之一,优某公司的员工魏某向原告送达了一份《通知》,载明了优某公司决定提前解散,员工于2018年3月31日撤离场地的事实。该份《通知》系由优某公司的员工发出,结合优某公司确认其合作方无法继续供货的事实,可以确认优某公司目前确实无法履行合作合同的主要义务,故原告与优某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因无法实际履行而应当予以解除。
后,双方的合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主要原因在于优某公司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优某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根本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z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优某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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