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宅基地房买卖无效,能否要求按照***补偿标准赔偿?
张静律师解答:如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则可以按照***补偿标准赔偿。如房屋还没有拆除,则可能有的法官按评估的宅基地房屋价值来赔偿,有的按***补偿标准赔偿,不同法官判法可能不一样。如下面这个案件,由于宅基地房屋已经拆除,无法评估,终认定按***补偿标准金额的一半赔偿买家。
书节选:
认为,本案系宅基地房屋买卖合同***。何买家并非涉案房屋所在村集体经济***成员,其与陈卖家就买卖宅基地房屋所达成的转让协议因违反***、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关于无效的***后果处理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本案陈卖家已与***补偿部门签订***补偿合同,且涉案房屋也已经被实际拆除,故陈卖家应将其收取的5000房款返还给何买家。
陈卖家明知农村宅基地住房不能,核算房屋差价损失时按照实际安置补偿面积112.5134平方米计算,因此计算涉案房屋现市场总值为1170139.36元(112.5134平方米×10400元/平方米),陈卖家应向何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560069.68元[(1170139.36元-50000元)×50%],何买家起诉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房产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事人一致好评。特擅长二手房买卖***,商品房买卖***,宅基地房屋买卖***,宅基地房确权案件,各类分家析产房产确权及商铺租赁与买卖***案件,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父亲名下的宅基地在生前已过户给儿子,还能作为遗产继承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了,生前已过户则属于儿子个人财产,不属于遗产了。
关于罗某塘房屋如何进行分割的问题。根据***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时开始。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年8月8日出具的天河区宅基地使用权情况查询结果和村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显示,罗某塘房屋处宅基地的使用人在冼父生前已经变更为冼某4,即涉案罗某塘房屋对应的***权益应认定为冼某4的个人财产,不属本案遗产处理范围。
广州共有的宅基地房屋能拍卖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就拍卖涉案的共有宅基地房屋,共有人平分拍卖款。当然买家只能是同经济社社员。
认为,涉案广州市xx区xx号房由梁1、梁2、梁3、梁4各占1/4产权份额。根据典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的不动产。现梁1、梁2请求对涉案房屋予以分割,符合***规定,予以支持。关于分割方式。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经现场勘察可见,涉案房屋虽共有四层,但却只有一个大门可供出入涉案楼宇,即上下各楼层均亦只能从该一楼大门进出,且各楼层的采光、装修亦存在较大差异,梁4对于梁1、梁2提出的楼层分配方案不予认可,且之后各方亦无法就此协商一致,在此情况下,本案难以采取梁1、梁2主张的实物分割方式进行分割。至于折价分割方式,梁1、梁2、梁3、梁4双方未能协商一致由对方折价购买自己的产权份额,因此,也无法采取该方式分割。现梁1、梁2及梁4明确表示同意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梁3虽予以反对,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该主张,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案宜采取拍卖、变卖共有房屋,对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的方式。梁1、梁2仅以案涉房屋为宅基地上房屋,可能存在拍卖、变卖困难等主观臆测为由主张进行实物分割,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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