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两店一年规定咨询承诺守信「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7/1 20:01:03






广州服装加盟合同属于买卖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内容约定,如果加盟商需遵守公司统一的经营模式,并接受公司管理,则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公司方辩称其是买卖合同,终法z院认定属于特许经营合同。



判z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加盟合同书》的性质。从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述协议内容看,被告***原告在约定区域内开设“某”品牌女装专卖店,被告对原告的店铺位置、商标、经营等事项有监督、指导的权利,原告应按被告统一的销售政策进行营运管理,按的零售价销售产品,且不得陈列非约定品牌的产品,原告可以使用被告的商标以及名称,且负有协助维护被告相关知识产权的义务。虽然双方未约定原告需***特许经营费用,但该费用已通过原告自行***经营费用及向被告***货品保证金的方式间接收取。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所谓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根据该规定,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是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被特许人在合同约定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特许经营费。上述合同条款符合特许经营的***特征,故《加盟合同书》性质上属于特许经营合同,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被告抗辩其与原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到期后,保证金能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只要加盟商符合合同约定的退还保证金的情况,公司就应当在合同到期后退还保证金。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剩余货品及货架退回,保证金就可以退。谁知合同到期后加盟商说货品货架已退,公司称未退,终法z院给双方几天时间处理退货事宜并举证,加盟商提交了《退货清单》,公司方未提交任何证据,法z院认定货品货架已退,保证金需退还。



关于原告主张退还保证金30000元的问题。原告方已举证证实其向被告方***了30000元货品保证金,案涉合同已届期满,对此,被告方亦予以当庭确认。依照案涉合同约定:“合同期满后,若原告无违约,并将货品及其它设备设施等退给被告,拆除与“某”相关的形象后,被告应退还相应的保证金。”首先,被告未能举证证实原告在合同存续期内存在违约行为;其次被告主张原告需退回剩余货品及其它合同约定的设备设施后才能退还保证金。依照案涉合同约定“被告方投入该店铺的货品、货柜、灯具等其他物品为被告方所有”,被告方应就其主张首先证实其在原告处仍存有属于被告方的剩余货品及其它设备设施,至举证期限届满,被告未举证证实其在原告处存放的货品及设备设施情况,视为被告放弃举证,被告未能完成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被告以此为由拒绝退还货品保证金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对于原告主张返还保证金30000元的诉z讼请求予以支持。




广州公司选址开店的房屋是违z法建筑,能解除加盟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加盟合同一般不会约定公司方有选址的义务,即使真有约定,不一定是违约行为,仅以公司选址的地址是违z法建筑这一个理由不能解除合同,具体以什么理由能主张解除合同请电话张静律师咨询。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二,关于选址的问题。涉案合同对选址问题并未作出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确认其承担协助选址的义务。现原告以被告选定的店铺为违z章建筑为由主张被告构成违约,本院认为: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被告有为原告选址并确定店铺的义务,现原告租赁的店铺系在被告提供选址意见后其自行与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且根据原告提交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涉案商铺属临时建筑,可推定原告对此知情。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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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加盟后公司发货不足额构成违约吗?

  张静律师解答:实践中若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有违约行为,可搜集证据,但这些违约行为对解除合同退加盟费的影响是否有帮助还要看具体情况。实践中产生诉z讼的念头后,很多证据都已经无法收集了。若确实有证据,可拿给律师看,分析胜算把握。



关于涉案《项目服务合作协议书》是否能解除的问题。现原告本诉主张解除涉案合同,其解除理由是否符合***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第三,关于货物的问题。现原告主张其已***了货款59246元,但被告实际发货的货物价值仅为30000余元,被告未足额发货构成违约。根据被告提供的快递单、物料清单复印件等证据,可证实其已履行发货义务,再结合原告庭审所述,本院对被告已向原告发货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涉案合同及原告签名确认的物料清单上均载明,原告应于货到后的24小时进行验货,但原告收到货物并实际开店使用后一直未就货物问题提出异议并不符合上述约定,亦不符合常理。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未足额发货,故本院认为原告以上述理由主张解除合同理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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