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酒店加盟合同约定解除后继续使用商标付高额违约金有效吗?
张静律师解答:违约金过高,法z院可以降低。如下面这个案件,加盟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加盟商继续使用商标的,一万赔1万,终法z院认为过高,判z决一天赔128元。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关于《某酒店***合同》解除后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的拆除及锦某酒店继续使用天某酒店之商标、标识是否应***使用费或向天某酒店赔偿损失问题。《某酒店***操作手册》约定如果天某酒店因锦某酒店和刘某的违约行为对管理店采取停业措施或终止《某酒店***合同》时,锦某酒店须立即停止使用天某酒店的一切品牌、名称、商标、广告标识、软件系统及宣传资料等,任何未经天某酒店许可的使用均构成对天某酒店的侵权,锦某酒店应按每天人z民币1万元的标准向天某酒店***赔偿金。根据天某酒店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锦某酒店在2018年7月9日尚未拆除有关天某酒店的商标标识,其经营场所内仍保留
“某酒店”等标识,酒店房间内的物品也印有上述相关标识。锦某酒店的该行为势必让消费者误认为锦某酒店还是由天某酒店在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同时侵z犯天某酒店的商标及商誉。因此,天某酒店请求锦某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并拆除与“某酒店”或“天某酒店”有关的名称、品牌、商标、标识,以及含有前述内容的广告用品、宣传资料、物件或装饰、装修物等,符合合同约定,法z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天某酒店主张锦某酒店和刘某赔偿锦某酒店在2018年6月20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使用相关标识的行为给天某酒店造成的损失,天某酒店主张赔偿损失的诉求符合《某酒店***合同》约定,法z院支持锦某酒店和刘某向天某酒店作出赔偿。天某酒店主张按照《某酒店***合同》约定的每天1万元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该损失计算标准明显过高,有失公平,一审法z院调整为按合同实际履行期内的平均收入提成(每天128.45元)计算这10天的损失,即赔偿额为1284.5元。
广州加盟后起诉退款,能把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如果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则不可以,只能把股东一起告。如股东用个人账户收款,则要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王某是否需要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公司z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行政z***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z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z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严重损害公司***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王某作为特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股东,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应收费用,公司财产与其个人财产已发生混同,王某无提交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于公司财产,属于滥用公司z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人利益,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某要求王某与特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z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广州加盟合同***中,能把股东一起告吗?
张静律师解答:告可以一起告,但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该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话,法z院不会判z决该股东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判z决书节选:
关于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尚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尚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尚某公司股东之一,但并非该公司的股东。涉案合同由尚某公司与杨某签订并履行,因此,杨某要求李某对尚某公司的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依据。在尚某公司与杨某的商业往来活动中,尽管尚某公司有款项通过李某的账户收取,但尚某公司对于杨某向尚某公司***的个人账户所汇的款项予以追认,并如实记账,并未损害杨某利益。杨某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个人财产与尚某公司的公司财产混同。因此,杨某该项请求没有***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州张静律师在合同***领域具有较高造诣,多年代理大量经济合同***类案件,特擅长连锁加盟合同、特许经营合同撤销、解除、无效类***。担任多家特许经营企业***顾问,同时维护加盟商合法权益。办案经验丰富,收费优惠,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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