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购买带装修的房屋,对装修不满能拒绝收楼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只能依据合同要求开发商整改,不能拒绝收楼。
书节选:
至于黄某对装修问题提出的异议问题,虽然涉案房屋系带装修出售,但《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对房屋的交付条件明确约定“乙方在收楼当日如对室内的装饰、设备提出异议,由甲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差价,但乙方不得籍此拒绝收楼,乙方以该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不符为由拒绝收楼或拒绝办理收楼手续而引发的逾期交楼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履行维修及保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交楼,乙方不得拒绝接受该商品房”。《委托装修合同》第六条第3款亦约定“甲方如对该房屋的装修、设备标准提出异议,由乙方按双方约定的标准进行维修或***差价。乙方履行维修责任的,不视作延期完工”。基于上述约定,装修质量问题不能作为拒收房屋的理由,经审查,黄某对装修质量提出的异议均属于质量瑕疵,未证实影响涉案房屋的正常使用,故黄某以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涉案房屋不符合交付条件,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涉案房屋仍存在装修问题需要整改,银某公司应当依约履行维修及保修义务,如因迟延履行维修义务给黄某造成损失,黄某有权向银某公司另行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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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买商品房时不成功导致逾期付款,开发商能解除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看逾期付款情节是否严重,如果不严重,不影响开发商的合同权利的话,可能不会支持其解除合同。如下面这个案件,虽然买家因不成功导致逾期付款,但开发商仍收取了房款并出具收据,然后又起诉解除合同,终一审和二审都不支持其解除合同的诉求,其仅可要求赔偿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丰某公司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双方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协议》中有关付款期限的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吴某已依约***首期款904040元,虽然未在约定期限内通过方式向丰某公司***135万元房款,但在丰某公司提起本案主张解除合同后,吴某向丰某公司实际***部分房款89万元,付款总额已接近合同约定总价款的80%,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已基本实现,丰某公司接收吴某的付款并出具收款收据予以确认,证实丰某公司认可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据此,驳回丰某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及基于合同解除要求***违约金、赔偿损失、返还收据原件及办理网签备案注销登记手续等全部诉请并无不当,可予维持。原审后,吴某向丰某公司***完毕剩余房款46万元,虽然付款时间超出丰某公司的期限,但不影响丰某公司的合同目的实现。在此情况下,丰某公司以吴某未在其期限内付款为由,上诉认为其仍有权主张解除合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如丰某公司认为吴某构成逾期付款,可另行主张权利。
广州买商品房后***未出,开发商公司注销了怎么办?
张静律师解答:可起诉开发商公司的股东履行办理***的义务。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开发商的股东公司配合购房者办理过户手续。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中某***公司是否应当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
宋某与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手房现售)》,合法有效。宋某已依约***完毕购房款,并已接收涉案房屋,涉案房屋尚未办理产权登记至宋某名下,宋某有权依照合同约定要求里某房地产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现宋某已提交证据证实其目前具备购房资格,且没有证据显示涉案房屋存在过户障碍,里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协助宋某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里某房地产公司已于2019年2月27日注销。《人民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款的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应依法予以支持”。现无证据证实里某房地产公司已将本案******纳入范围情况销登记,即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中某***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公司义务,中某***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对里某房地产公司的本案***应承担清偿责任。故,中某***公司、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宋某办理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至宋某名下。
广州开发商为购房人作,未还款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即使合同有约定,也属于无效条款。开发商只能起诉买家***其垫付的房款而不能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万某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应否解除以及王某否承担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万某公司与王某之间存在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以及两者与案外人中某***花都支行之间的***保证合同关系。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万某公司作为开发商承担的合同义务是交付房屋、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至购房人名下;王某作为购房人的合同义务是***购房款。本案中,王某已经依约***了全部购房款,万某公司作为卖方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已经实现,双方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已经基本完成,王某在其与万某公司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关系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至于王某未按期偿还***致使万某公司依法承担其作为保证人应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这属于万某公司原本应该预知的合同风险,其依此享有作为保证人承责后依法向***人王某进行追偿的权利。万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商品房预售合同及附件为由,诉请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缺乏事实和***依据,不能成立。故此,万某公司基于王某违约导致合同解除而要求王某***解除合同的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法基础,本院不予支持。至于万某公司代王某偿还的***本息、其他损失及相应违约金,王某应予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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