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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2/6/17 11:33:33






广州加建未报建的宅基地房离婚时法z院会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有的法官认为即使是违建,使用权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也可以分割,在买卖合同中不处理。有的法官就认为违建的房屋在任何案件中都不处理,需要当事人先去完成报建或拆除违建,才给处理。如下面这个案件,法官就认为不应当处理,应当先经过行政处理,裁定驳回起诉。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处理。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z法z院起诉。黎某现要求确认其为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8号宅基地使用权人的主张,在未经有关处理前不属于法z院受理案件范围。黎某另要求确认其是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康乐村西约9巷**宅基地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此原审法z院认为,因该宅基地房屋核准报建的层数为2.5层、建筑面积为119.2平方米,与双方确认的房屋现状并不一致,黎某应当依法向行政部门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定性处理,再就相关民事财产的归属协商或另诉解决。因此,对黎某就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房屋所有权所提起的诉z讼,法z院依法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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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意外伤害***能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意外伤害***中的伤残***金、***金、住院护理津贴***金等不能分,误工津贴***金能分。



意外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中,***公司的基本给付责任,其派生责任还包括给付、误工给付,***费给付和遗属生活费给付等责任。例如平安个人意外伤害***(B款)条款中约定的身故***金、伤残***金、***金、误工津贴***金和住院护理津贴***金等。其中身故***金、伤残***金、***金、住院护理津贴***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根据《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费、***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规定,夫妻一方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赔偿金和补偿金等费用均为其个人财产。理由在于,一是该费用与身体受到伤害一方的人身关系具有密切关系,是对受害人和抚慰的专门费用,其赔偿对象和条件是特定的;二是该费用并非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劳动收入,夫妻另一方也未对该费用的取得尽到协力义务。根据该规定,上述意外伤害***中的伤残***金、***金、住院护理津贴***金等,都具有人身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而误工津贴***金则是针对夫妻一方因受伤害耽误工作而减少收入进行的补偿,一般不具有人身性。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参照工资、奖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






广州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有效吗?

  判断“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我们试举几例来进行分析:



首先,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双方就必须离婚”,类似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受***保护的,当事人不得强行约定婚姻关系的解除条件或限制条件,此类约定因违背了“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其次,如果协议约定:“若任何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则自动丧失监护权”,类似这种约定也是无效的。因为监护权是一种法定权利,婚姻关系的解除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自动丧失对子女的监护权,夫妻双方不能通过协议约定来排除另一方的监护权。但是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

后,也是大家z好奇的“净身出户”问题。一般来说“忠诚协议”对于未履行忠诚义务的一方,自愿放弃全部共同财产净身出户的约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将这份协议看作成双方签订的附条件合同,在约定条件发生时,会产生相应的***效果,再加上此类协议并不违反***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以说一般情况下会被认定为合法有效(具体案件请以当地法z院判z决为准)。






广州新解释后已经被法z院认定为夫妻共同***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案件适用***有关问题的解释》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明确以后认定夫妻共同***时需要夫妻另一方的同意。那么,之前审理的,夫妻另一方没有签字,却已经认定为夫妻共同***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吗?



高人z院于2018年2月7日向各人z院下发明传通知,进一步明确审理涉及夫妻***案件的4项具体工作要求:(1)正在审理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解释》的规定。(2)已经终审的案件,甄别时应当严格把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标准。比如,对夫妻一方与***人恶意坑害另一方,另一方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无端背负巨额***的案件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再审案件改判引用***条文时,尽可能引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等***。(3)对于符合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要加大调解力度,尽可能消化在再审审查阶段或者再审调解阶段。案件必须改判的,也要尽量做好当事人服判息诉工作。(4)对于符合上述改判条件的终审案件,也可由执行部门尽量通过执行和解等方式,解决对利益严重受损的配偶一方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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