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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2/6/9 8:15:25







广州起诉将去世父亲名下的宅基地证过户至自己名下告谁?

  张静律师解答:告宅基地证的颁发机构,一般是区。如下面这个案件,原告起诉镇,就被认定告错了被告,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钟某向提交的穗郊12字第Z号《农村宅基地使用证存根》、产权分割具结书、公证书等复印件可反映,钟某向江某镇申请要求将登记于其父亲钟父名下的宅基地使用证作变更登记,该登记行为应由原发证机关或者继续行使该职权的行政机关办理。但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款的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即被告江某镇并非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具有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登记的法定职责,对原告钟某申请事项并无行政作为的法律依据。故原告钟某提起本次行政不具备《行》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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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的宅基地房已经被拆掉重建了,新房其他继承人有份吗?

  张静律师解答:无份,谁出资建的归谁,如果了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有证据多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宅基地归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地上建筑物以出租、赠与、继承、遗赠的方式转移给他人,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但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不得单独转移且不能用于,包括不能进行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生前就已将戊-37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父于2009年去世后,叶母将戊-32和戊-34地块上的宅基地房也交由李某3拆除重建,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当时亦知晓并同意,虽然其称该拆除重建的资金来源于被继承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而李某3提交的建房合同和协议、转账记录、收据等足以证实系由其出资拆除重建,故作为被继承人李父和叶母遗产的原有的三套宅基地房已经灭失,不能发生继承。李某1、李某2、李某2(曾用名李某某)要求继承涉案的三套宅基地房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广州宅基地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土地的价值能赔偿吗?

  张静律师解答:此类案件,不同法官的判法差别非常大,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甚至还有的不受理。如下面这个案件,就土地的价值也赔偿。



一审中,依据李买家的申请,一审委托均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其座落土地在2019年6月28日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均某公司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粤均某评字[2019]x号),价格评估结论为“上述房地产在价值时点市值为752160元,考评估单价为4800元/m2。其中,建筑物价值为230036元,土地使用权价值为522124元。”评估方法为成本法。

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李买家主张阮卖家赔偿损失的认定问题。现评析如下:阮卖家与李买家签订的《宅基地房屋转让合约》为无效合同。而对于《转让合约》无效,双方当事人均有存在同等过错。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在李买家向阮卖家返还涉案房屋、房地产权证以及阮卖家向李买家返还购房款的基础上,李买家仍有权主张阮卖家承担因房地产价格上涨造成的房屋差价损失,该差价损失应考虑阮卖家因土地升值等所获得利益。依照均某公司出具的《房地产估价报告》结论,涉案房屋市值为752160元,阮卖家向李买家赔偿的损失应为261080元[(752160元-230000元)×50%]。一审未考虑房屋升值部分利益,仅以涉案房屋的建筑物价值作为赔偿损失依据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广州宅基地买卖纠纷中,同个经济联合社的算同村人吗?

  张静律师解答:同一个经济联合社的,也算同村人。



判z决书节选:

法z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是否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z员会经营、管理”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村集体组织进行统一管理。本案中,虽然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分属于白头石经济合作社和班岭经济合作社,但两合作社均属于黄陂经济联合社,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系黄陂经济联合社社员及黄陂社区居民委z员会的居民,在“村改居”之前,苏卖家等与龙买家等同属于黄陂村的村民,故涉案房屋系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排除了房屋不能流转的障碍,苏卖家等主张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缺乏依据。判z决驳回苏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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