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白云区不交吉房屋咨询诚信企业「在线咨询」
作者:广州合拓2022/6/8 7:15:34







广州商品房买家未***逾期付款违约金开发商能拒绝吗?

  张静律师解答:合同有明确约定才可以,没约定就不可以。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起诉开发商***逾期违约金,开发商辩称买家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未***,其有权延期,就不予支持。



书节选:

涉案补充协议约定:“乙方(袁买家)逾期付款,甲方(继某公司)不解除合同,愿意继续履行的,甲方除有权收取违约金及赔偿金外,还有权同时行使以下权利:若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到达,但乙方仍未交清房款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若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过户的,甲方有权拒绝办理过户手续或提供办理手续的相关资料”,补充协议约定“乙方同意,在乙方付清所有房款之前,甲方保留该房屋的所有权,甲方有权从乙方付清房款之日起计算代理乙方办理***的期限……”,上述约定并未明确继某公司有权在袁买家未***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况下拒绝履行义务。***全部购房款系购房人的主要合同义务,向购房人交付房屋以及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在购房人名下为出卖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袁买家已经***全部购房款,其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袁买家因存在逾期付款需***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非取得涉案房屋的对价,继某公司在本案之前亦无向袁买家主张过逾期的违约金,继某公司现以袁买家未***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主张其可顺延期限的理由,有违公平、合理原则,其该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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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商拖欠房屋被,买房人能起诉涂销吗?

  张静律师解答:可以,在买受人已经***全部或者大部分房款后,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



认为:孙某与东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签订的《颐某协议书》合法有效。孙某在签订协议书购买案涉房屋时,尚未在广州市购买,故其主张其名下在广州市无房产记录予以采信,其主张购买涉案房屋用于居住符合常理,故孙某属于消费者购房人。孙某和东某公司签订《颐某协议书》,向东某公司***了全部购房款并实际收楼,上述行为均发生在东某公司将涉案给珠某公司之前,东某公司作为涉案物业的开发商,在明知该物业已经出售给孙某、其已经收取孙某全部购房款并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孙某的情况下,仍将该房屋给珠某公司,且在珠某公司登记成为其股东之后为珠某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东某公司的行为严重不诚信。参考《高人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关于“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的规定,在优先于权的建筑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尚不能对抗买受人的情况下,本案珠某公司作为权人对涉案房屋的优先受偿权更不能对抗孙某对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孙某现主张登记产权人东某公司和权人珠某公司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涂销手续有理,予以支持。东某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具有为孙某的义务,故孙某请求东某公司为其办理权属证书并将证书交付给孙某,合理有据,予以支持。






广州逾期交楼的案件中,如何查明通水通电通邮的时间?

  张静律师解答:由开发商举证,也会发函给相关供水供电公司查询。



认为:郎某与利某公司签订的《广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法有效。关于涉案房屋是否符合交付条件的问题。根据上述合同的约定,利某公司理应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11月30日前将具备通邮、通电、通水的居住使用条件以及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涉案房屋交付给郎某使用。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可知,涉案房屋所在楼宇于2019年2月15日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于2018年6月27日具备通电条件,以及于2019年6月13日具备通邮条件。至于通水条件,根据增城新和自来水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出具的《关于增城市利某实业服装有限公司供水情况的复函》可知,涉案房屋截至2019年10月8日才具备通水的居住使用条件,即截至该日,涉案房屋才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关于被告的交付义务问题,根据涉案合同约定,利某公司在交付房屋时,应向郎某发出收楼通知书。但在涉案房屋符合交付条件后,利某公司于2020年3月5日才向郎某发出《收楼通知书》,该通知书于2020年3月6日妥投签收,至此利某公司才履行完毕其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利某公司逾期交付房屋给郎某,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利某公司在本案中逾期交房时间为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6日合计827天。





广州买商品房后无力供房,解除合同如何担责?

  张静律师解答:可能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下面这个案件,买家买房后无力供房,开发商起诉解除合同,一审时买家表态不想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逾期付款计算违约金。二审时买家表态同意解除合同,法z院判z决按合同约定***房价的20%的违约金40万。



判z决书节选:

二审期间,陈买家向本院提出同意解除合同,并愿意按一审核定的190530元***违约金。由于陈买家的该答辩意见与其在一审的答辩意见不一致,对此本院释明告知,若不履行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将可能承担20%违约责任,陈买家坚持解除合同,不再履行合同。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陈买家逾期***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一审基于陈光杰、陈光雄已付清合同约定购房款,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违约行为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等,判令不解除合同并无不当。现由于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亦与辉某公司的请求一致,本院予以照准。本案辉某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并无违约,陈买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属于根本违约,依案涉合同第十三条“违约责任13.2因乙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逾期付款,逾期办妥按揭手续,逾期还贷等)致使合同解除的,乙方须按总房价的20%向甲方***违约金,”的约定,陈买家应向辉某公司***违约金349825.2元。陈买家提出违约金过高,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解除,辉某公司应将收取陈买家的购房款1749126元一并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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