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区店铺租赁合同***服务为先「广州合拓」
作者:广州合拓2022/5/25 12:47:25






广州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停产期间的占有使用费要付吗?

  张静律师解答:即使租赁合同无效,占有期间的使用费也要按照租金标准***,只不过保证金要退还。



判z决书节选:

一审法z院认为:虽然登某公司已将涉讼房屋交付肯某公司,但肯某公司并未将房屋投入使用,也未从中获益,故登某公司要求肯某公司继续***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及***,一审法z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z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场地交付时间为2018年3月6日,场地交还时间为2018年11月30日,且从场地交还的证据中显示实际发生600多吨水费,因此,2018年3月6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因案涉场地由肯某公司实际控制、占用,故登某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房屋占有使用费,具有事实和***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z院判z决第三项欠妥,本院予以撤销。肯某公司应向登某公司***2018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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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客提前退租需提前多少天通知房东?

  张静律师解答:看合同约定,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话,一般性的住宅房屋,提前30天通知即可。当然提前退租都是要被没收押金的,但如果未提前足够天数通知的话,甚至还会承担合理天数内的租金损失。如下面这个案件,因合同有明确约定,而租客只提前了9天通知,故法z院判z决后21天的租金损失要赔偿。



法z院认为:李房东、汪租客订立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租赁合同》约定,承租z人有提前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须提前30日通知出租z人,并承担被没收押金的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汪租客于2018年2月2日通知李房东提前退租,故《租赁合同》应于2018年2月2日之后第30日即2018年3月4日解除。汪租客应当***上述30日期间的租金、管理费、卫生费。因汪租客已***2018年2月2日至2月11日的租金、管理费、卫生费,故其在本案中只须***2018年2月12日至3月4日共21日的租金。经计算,上述租金为3360元(4800元×21日÷30日)、管理费为80.5元(115元/月×21日÷30日)、卫生费为21元(30元/月×21日÷30日),合计3461.5元。




广州商场重建起诉解除合同,承租z人能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吗?

  张静律师解答:要看重建工程的工程量和工期长短,一般无法暂停履行,只能解除合同。因为要求暂停履行租赁合同,一是没有***依据,二审***履行租赁合同的时间不确定。如下面这个案件,法z院就认为只能解除合同。



法z院认定某大厦需要续建导致案涉租赁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在某某大厦续建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太某***中心实际上是无法正常使用案涉场地进行经营的,根据太某***中心提出的意见,其对此予以认可,但其主张在这种情况下亦不必然要解除租赁合同,双方可在某某大厦续建之后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对此,本院认为,太某***中心的该项意见实际上要求暂时中止履行原租赁合同,但该项主张一是没有***依据,二是缺乏事实基础,某某大厦的续建从现有相关规划批复来看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建设工期不确定,即双方中止履行的期间不确定,且续建之后某某大厦的规模、经营等实际情况均会发生极大的变化,双方是否可以按原租赁合同约定的条件继续履行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太某***中心要求不解除案涉租赁合同、待某某大厦续建后继续履行案涉租赁合同的主张缺乏依据,亦缺乏可行性,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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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租赁合同到期,商铺***原状之前的期间要***使用费吗?

  张静律师解答:按照合同约定,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视房屋能否正常使用的时间而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商铺租赁合同到期后,承租z人需***的项目比较多,***之后商铺才能正常使用,故法z院判z决***原状之前的期间也要***占有使用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为华某公司是否应***其***涉案商铺原状之前的占有使用费的问题。虽华某公司与刘某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华某公司返还商铺时需***原状,但约定了华某公司需保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完好,根据华某公司向涉案商铺所在管理处提交的《***施工申请书》可知华某公司需***的项目较多,其中还包括了水电设施,如不***将导致该商铺不能正常使用。故即使华某公司在2019年8月29日搬离涉案商铺时告知了刘某蔬菜行,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原状亦合理合法,华某公司应在***原状之后才能真正履行交还义务,故华某公司应***占用费至其***原状并交还给刘某蔬菜行之日止。另外,华某公司称其在2019年10月12日已***原状并交还涉案商铺给刘某蔬菜行,但刘某蔬菜行对此不予认可,华某公司亦无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应该承担不利后果,故对华某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鉴于刘某蔬菜行在庭审时已明确表示华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20日交还涉案商铺,故华某公司仍应***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10月20日占有使用费65691元为宜。刘某蔬菜行要求华某公司***占用使用费至2019年10月31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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