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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广州合拓2022/5/17 11:54:53






广州被继承人生前因合同***的款项,能起诉作为遗产分割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能,被继承人生前签订合同***的款项,被继承人去世后,合同权益由各位继承人享有。在款项没有退回来之前,不能要求作为遗产分割。



书节选:

本案是继承***,争议的焦点是被继承人江某3生前***的安置房购房款33万元应否***出来分割处理的问题。《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案中,江某3生前即与***单位达成了抵扣购房款的合意,明确该33万元用于购买回迁房。庭询当中,三位继承人均表示前述***安置合同尚没有解除,目前回迁房亦未建设,各继承人对于该笔款项处分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江某1亦称未能与***公司重新达成协议,亦提供不了证据。综上,因该笔款项是江某3生前就***安置补偿问题与***单位签订了合同,就***安置合同的履行问题涉及案外人***公司,是否变更合同条款需要重新协商一致,因江某1不能举证证明该33万元已经退回被继承人,故该33万元作为***合同的履行款项受江某3生前与***公司之间达成的合同所约束,在江某3后,各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亦无证据证明继承人与***公司已经协商解除合同取回该笔款项,故该33万元并非一笔***的款项,而是江某3生前遗留的合同权益,江某1坚持要求将该笔款项***出来作为遗产继承分割的依据不足,暂时不在本案当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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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去世了还能进行笔迹鉴定吗?

  律师解答:已去世的老人笔迹是可以鉴定的,找原在别的地方(需机构,如公证处、民政局、房管局)留有的样本进行比对,一般需提供好几个样本。不过去世再鉴定是比较麻烦的,有可能时间间隔太久,人的书写习惯已改变而无法鉴定出来,如果鉴定结果是“无法确认”,那就是无法鉴定了。



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并在笔迹中得到反映。通过对笔迹的检验,可判明文件中的笔迹由几个人所写,是否由某人所写,利用笔迹进行人身同一认定,证实文件的真伪。鉴定时要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明确鉴定要求,査验笔迹物证和笔迹样本;分析判断笔迹是否正常,有无伪装或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选择能反映书写人书写习惯的稳定的和带有特殊意义的特征;对检材和样本中找出的特征进行比较,找出符合点和差异点;对符合点和差异点的形成原因综合评断;做出鉴定意见并制做鉴定书。

我国《民事法》第63条规定:“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笔迹鉴定结果就是鉴定结论的一种,鉴定结论属于证据;《高人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1条规定:“人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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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母去世的时候未拿出赠与书就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吗?

  律师解答:并不表示放弃接受赠与。受赠人没有义务必须公开赠与书,但其只要以行为表示接受了赠予,就视为赠予完成。



后,伍某1认为伍某5未及时出示赠与书视为放弃接受赠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伍某5虽未在其余当事人协商处理遗产时出具赠与书,但伍某5已实际使用、管理涉案房屋,且***并未规定接受赠与须在赠与双方之外公示,伍某5也如前述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故伍某1主张伍某5放弃接受赠与无证据证实,应认为伍某5已接受了赠与。且本案为继承***,涉案赠与书在形式上并非遗嘱,但应认定为被继承人伍某7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处分财产性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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